关于开展2010年国内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9]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各直属打捞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从业者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利益,打击非法经营,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促进水运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国集中开展2010年度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及内容
核查对象为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下同)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及运输船舶。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经营者在2009年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核查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具体要求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及《关于贯彻实施经修正的<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的通知》(交水发〔2009〕102号)和《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执行。
(三)核查运输船舶是否具有经营资格和相关证书是否齐全、有效,在2009年度有无违章行为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四)了解经营者2009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五)结合本次核查,完成部分经营者《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工作(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已具体布置)。
二、核查工作分工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核查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经部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批准从事省际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由经营者所在地市(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核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部水运局及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视情况参加抽查。
(二)中央航运企业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属各打捞局,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其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核查合格的,由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按管理权限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上加盖年审章并为其船舶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各中央航运企业、打捞局要积极配合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核查工作。请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将经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的下属企业材料汇总后,统一到部水运局或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内河个体运输户及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者的核查权限和形式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