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做大做强以临港型工业为代表的海岛工业。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岱山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09年到2011年期间安排1000万元的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以进一步增强公共财政对全县工业经济的支持力度,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推动全县工业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措施和支持重点
(一)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创新步伐
1、改善企业装备水平。大力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先进设备和国外关键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企业购置应用制造设计软件、资源管理类软件及电子商务等软硬件设施,提升工业经济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加快新产品、新品种开发,推进产品升级。对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改造项目,按直接投资额大小酌情给予财政贴息补助。
2、实施科技创新项目。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符合《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的产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和产品信息化、管理信息化和行业公共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积极鼓励和引导县内资本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传统工业企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改造现有产业,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对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信息化项目适当给予配套补助。
3、加快创新机构建设。积极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全县工业经济公共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方式,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产品和产业升级提供强大技术支撑。对于建立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4、积极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品牌创新,参与全国、全省性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各种认证创牌。对新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知名产品和参与制订省级以上等级标准及当年通过各种认证的企业,酌情给予补助。
(二)推进行业资源整合
5、鼓励企业实行联合兼并。积极鼓励企业实施行业间横向、纵向联合和兼并,重点支持行业内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实行强强联合、强弱合作,鼓励龙头企业合并、兼并(不含关联企业)等方式嫁接经营状况欠佳的传统中小企业,或以行业龙头企业为骨干组建以资本、技术、产品、营销网络为纽带和载体的各类形式行业集团。对重大的企业联合和并购采用一企一策予以支持,对新组建的企业集团给予一定奖励。
6、支持发展配套协作。大力支持中小企业根据自身生产条件和经营能力积极为龙头企业做配套,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剥离部分生产职能,把配套件向县内中小企业辐射、延伸,提升行业的社会大生产水平。对县内工业企业实行专业化分工协作生产的,按协作和配套规模大小酌情给予奖励。
7、引导企业跨行业发展。着力引进和培育能发挥我县优势的新型临港型产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战略。对传统工业企业转产和跨行业经营临港型配套产业的,根据投资额大小和经营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
8、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有效途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程,切实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耗、减排项目和资源循环利用、海水利用、雨水利用、风能利用、太阳能利用等的给予适当补助;对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绿色企业验收的给予适当奖励。
9、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租赁性标准厂房,进一步改善工业孵化条件。对于社会团体、村社组织、企业和个人按规划投资建造标准厂房用于租赁,作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的,按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助。
10、加强人才劳动力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各类技术人才,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技术教学和培训 。凡属我县企业引进的重点人才,在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政策;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参加各类MBA、EMBA等高级管理培训班的,凭毕业或结业证书按适当比例补助所缴学费。
(四)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
11、鼓励企业参会、参展。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外重点展览会、博览会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给予最高50%的补助。
12、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水产精深加工、玩具、汽配等产品直接进入国内终端市场(大中型超市、连锁经营店、设立专卖店)销售的,给予企业一定补助。
(五)加快船配产业发展
13、积极引进具有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国际知名品牌的核心配件项目,通过外引内联,引导发展有利于加快产品标准化,提升产品档次的新项目,不断提高本地船舶配件的装船率。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船舶配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岱政发[2007]1号)和《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岱政发[2007]1号文件的修改通知》(岱政发[2009]3号)有关政策。
(六)积极培育企业上市
14、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对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参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60号)文件精神给予补助或奖励。
二、申报程序
(一)相关企业按上述政策之规定,于当年11月底前统一向县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补助事项,由县经贸局牵头对申请事项进行分类,并联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核实和组织企业申报。
(二)为避免重复补助和奖励,县经贸局负责对企业申报事项进行汇总和综合平衡,会同县财政局联合提出兑现政策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附则
(一)对上级有明文规定,而本意见未涉及的事项,参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
(二)上述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不累加,从高享受;企业已享受省、市相关政策的,若奖励、补助的数额低于上述优惠政策的,予以补足;若超过上述优惠政策的,则不再重复享受。
(三)本《意见》仅适用于工业领域,实施期限为2009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底止。
(四)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五)本《意见》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