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这一禁止也包含了6个“不准”:
一是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公务员法》等已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以及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与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相比,手中往往掌握更多的资源,自己经商、办企业,既影响市场上的平等经营、公平竞争,又无法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因此,《廉政准则》明确规定,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是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不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公开筹资,财务披露要求低,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违反相关规定拥有这类企业的股票,更易引发领导干部收受干股等多种问题。
三是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从1993年开始是允许的,但是不得违规。中办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就禁止了7种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等索取、强行买卖,以单位名义集资,利用工作时间或者办公设施炒股等。
四是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是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四、五两个不准是1997年《廉政准则》试行版早已规定的事项。
六是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公职人员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下海”的现象是正常的。但是,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由于其工作、业务关系和权力的余温,对从事与之相关的商业活动,可以比别人拥有更多优势,可以获取更多财富,这种财富实际上是以权力、关系作为成本。因此,对党员领导干部辞职或退休后所从事的商业活动作某些方面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既确保市场经济环境下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更有利于遏制“期权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在位时廉洁从政。这里要注意把握两个关键:一是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事商业活动,禁止的时限为三年;二是禁止的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