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读《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与对策》一书以后,笔者对群体性事件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思考,现就新形势下的群体性事件谈几点粗浅的想法:
“稳定”压倒一切,它既是一个地区的形象,给经济建设提供一个重要环境,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期盼和必须的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更是人民群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认可和评判标准。各项改革目标顺利实现和各项改革措施有序进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都离不开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以社会矛盾为基础,以某个社会热点为动因,以群体参与为特征,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具有一定规模、持续时间长,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行为。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群体性事件是一种背离、违反社会规范的偏离行为,有的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从其本质上看,群体性事件仍是人民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矛盾,属非对抗性的,它与敌我矛盾导致的动乱、骚乱无论是从事件目的、矛头指向、影响力方面,还是从主要参与者的身份、聚集方式、规模大小等方面都有本质的区别,但它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却是不可忽视的。
一、群体性事件的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和社会财产分配不断出现重新组合,造成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凸显,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矛盾不断涌现,尤其表现突出的是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严重地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层出不穷,规模不断扩大,涉及面越来越广,行为方式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群体性事件的成因
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使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型时期,随着原来的利益格局逐步打破,新的格局不断形成,这种原来利益格局的打破必然会在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形态中有所反应,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也将趋于多元化,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会大量涌现。从而导致人们价值体系、价值观紊乱,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有些带有普遍性,处理难度较大,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需要一定的过程,而一些群众要求解决问题的心情迫切,要求过高。
2、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法治观念淡薄。多年来,通过一系列的普法和民主法制教育,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参与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涉及一些复杂的实际问题,导致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受到损害和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又相对较弱。一些群众便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使本来能在法律框架下解决的问题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3、政府的职能转变滞后。政府直接组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工作,利用行政手段调节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已不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解决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例如政府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纠纷等。而拆迁征用补偿价格的确定,本属于拆迁人或征用人与被拆迁人或被征用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政府一旦介入如遇到被征用和拆迁人不满意时,所有的责任都推到政府身上,造成政府与群众的矛盾激化。
4、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首先表现为群众观念淡薄,思想工作不到位,使党和政府的旨意得不到群众的接受,引起群众不满;再者超前意识不强,没有通过排查及时掌握信息;也还有少数干部存有侥幸心理,即使提前掌握了信息,但未能引起足够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化解。
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措施
当前,我们处置的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所以,群体性涉法案件的处置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地,应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正视矛盾,化解矛盾,以满腔的工作热情,高度的责任精神,科学的发展观念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一)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1、增强政治敏感性,思想上高度重视每一个不稳定因素。在新形势下,稳定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往往一个简单的邻里纠纷由于在处置工作中重视程度不够,最终升级为群体性事件。
2、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做好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社会矛盾纠纷多数发生在基层,化解纠纷、调处矛盾也主要依靠基层。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面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整合、理顺调处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做好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工作。
3、加强信息的收集及研判,做到“三早三解决”。掌握信息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先行,占领工作的主动权,对发现的种类矛盾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认真思考和分析造成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原因,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各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4、加强群众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当前,许多群众尤其是农民的法制观念仍较淡薄,法律知识与其民主要求和参政愿望不相适应。各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群众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广、规模大,对社会稳定有十分严重的影响和危害,处置群体性事件政策强、难度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处置工作。
1、信息准确、措施得当是成功调处的前提。要确保信息灵敏准确。应对群体性事件,关键是要早发现、早处置。群体性事件和任何事物一样,总有一个萌芽、发展和结束的过程,但它又具备“难测、难防、难处置、突然性大”等特点。信息不灵就成了聋子、瞎子,临事就很被动。因此,牢牢把握信息的主动权,确保信息灵敏畅通准确是处理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前提。
2、教育疏导、以人为本是成功调处的关键。我们要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以人民群众需要为己任,以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为准绳,以人民群众为我们的衣食父母为标尺,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着眼点开展好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及时解决广大群众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正确协调各方面群众的利益关系。在工作中注意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要求,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对群众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要认真对待。在面对部分群众反映的一些机制、体制及历史遗留等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时,我们也要带着感情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3、工作主动、处置依法是成功调处的重点。在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不仅要一一做出答复,还应对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一些困难进行摸排统计,主动帮助群众排忧解难,特别对其后续发展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使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群体性事件引发的问题往往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也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在坚持依法依政策办事的基础上,讲究方法,运用策略,灵活处置,讲求效果。既要做到依法严厉打击组织策划者和少数别有用心分子,又要采取“宣传教育、争取多数”原则,积极做好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从而赢得绝大多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4、部门联动、多方配合是成功调处的保障。在新形势下,我们处置一些不群体性事件时,存在一些区域间协调,部门间配合的问题,仅仅依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来开展调处工作,难度很大,如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多方配合,部门联动,对及时处置群体性事件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