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对于民间传统的矛盾纠纷而言,参与人数相对较多,矛盾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面广,对地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影响,化解时有较大的难度社会影响面大,冲击力强,而且遗留的问题多。
近年来,随着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进一步加快,新老体制的转换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渔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征地等项目不断增多,加上国家为减轻农民负担,惠民利民政策的出台,围绕土地征用等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并且大多涉及到当事人切身利益。对于渔农村来讲,土地、盐滩、渔船是群众的生存之本,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原有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也因政策的日益透明化凸现了出来,处置不慎重就会产生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近期,阅读完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主编的《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一书,联系到乡镇发生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感受颇多。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现状及其特点。
近年来,在岱东镇群体性突发事件主要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一)、规模逐渐扩大,造成较大影响。一些人抱着“事情闹得越大,领导越重视,越容易解决”的心态,结团成伙,集体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行为比较偏激,容易冲动,常常表现为谩骂工作人员,堵路、堵门、阻碍施工,造成不明真相群众围观,使事态扩大,给处置工作带来难度。
(三)、有一定的人为操纵和组织倾向。从岱东镇近年来发生的几次群体性事件来看,绝大多数属于有组织的人为操纵。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统一口径,明确分工,造谣生事,挑动胁迫群众盲目参与。
(四)、部分渔农村群众的村民自治意识不强,为了个人私利很少从大局出发考虑利益的得失,对于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合法的决定不服,这里也有个别社区村干部自身工作能力不强,群众威信不高的原因,致使有些群众因对干部不信任而向上反映,由于自治意识不强,依法办事、依法自治程度不高,导致一部分人为多争得一些利益而引发上访。
(五)、因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等引发信访重复率高,老信访户缠访情况突出,有的群众对政策一知半解,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缺乏理解,总认为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要求层层加码,三番五次到多个部门重复上访,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法律滞后。随着近年来政府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工作力度逐年加大,围绕的土地征用产生的矛盾越来越多,由此而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但我国目前涉及渔农村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齐全,导致在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产生偏差,司法解释也滞后,跟不上形势的需要。
(二)、政府的职能转变滞后。政府直接组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利用行政手段调节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已不适应依法治国,转变政府职能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对可以通过市场调节以及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事项都应当从行政管理职能中剥离出来。政府及征地拆迁等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应该是制定评估规则,公布市场信息,调解纠纷等,把征地拆迁等工作委托给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提高这些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行政行为不规范。一是程序的公正性不能得到维护。在具体操作中,由于片面追求效率,忽视了在程序上的操作的严密性、绝对公正性,程序不够公开透明,使群众感到有猫腻。二是标准不能统一,在拆迁上表现为补偿标准不一,大多数渔农村在征地款分配时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制定分配原则,导致村与村之间、乡镇与乡镇之间补偿标准参差不齐,有的差距大,造成群众互相攀比。
(四)、少数群众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在征地、拆迁等情况中遇到利益冲突时,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通过群体、越级上访,采取堵门、堵路、围攻等方法,阻挠单位、部门正常办公,制造扩大影响,向政府施加压力。也有极少数人凭着工作人员在操作中不当或失误,漫天要价,更有甚者,炒作历史遗留问题,尽量使矛盾复杂化,给处置增加难度。
三、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的对策建议。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执法为民,坚持用科学、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渔农民利益保护机制。
很多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决定的,因此我们要大力发展经济,提高渔农村劳动生产力,减轻渔农民负担,千方百计增加渔农民收入,减少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对于当前上访比较多的土地征用问题上,各级政府要真心实意维护失地农民利益,采取得力措施规范土地征用市场,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按程序操作,依法行政,阳光运行。采取措施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有来源、生活有保障、生活有改善,妥善安置好他们的生计。同时要完善渔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好群众的后顾之忧。
(二)、坚持法制宣传为先导,妥善处置工作中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一般是在正在进行的工作中出现的,要妥善处置好这一类矛盾法制宣传必须走在前头。这一类矛盾的出现一般都是群众对法制政策的一知半解而引起,因此,使群众知法懂法是处置群体性矛盾的关键。所以,在开展与群众利益相关任何一项工作,都要把法律、政策规定向群众进行反复宣传解释,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使群众主动配合工作,对群众反映的困难要尽最大努力帮助解决,对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坚决予以维护,对合情、合理但不一定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在说服教育的基础上给予妥善处理,尽量减少强制性。要通过扎实的思想政治工作,说服教育群众,争取大多数群众的支持,使得干群之间、党群之间少一点误会,多一些理解,少一点隔阂,多一点融洽,少一点矛盾,多一些团结,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要进一步强化对工作人员或执法主体的法律知识培训,进行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教育,着力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思想素质。
(三)、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为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产生提供法律服务。
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政府的法律顾问的作用。在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时,凡涉及到法律问题以及与法律有关的行政文件、文书,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建议并起草、审查有关文件、文书等法律服务。其次,要求各开发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配备专职法律顾问,要求他们参与生产、生活、建设、经济往来过程中各种协议、合同的订立,协调各种法律关系,排除各种纠纷。再次,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和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四)、严格执行纠纷排查责任制,积极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
及时发现并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是维护地方稳定的关键。首先是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化解处置引入预警机制,建立信息网络,每月进行排查,重点应放在征地拆迁,历史遗留问题上,力争以最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其次,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千方百计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萌芽状态。再次,要努力提高调解员的素质。一是加强学习,定期组织调解人员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二是进行典型案例剖析,从中把握经验教训,学会用正确的方法调处矛盾纠纷。三是开展交流讨论,积极探索解决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