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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一点思考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0年8月30日 10:54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近几年来我国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一直呈频发和上升的趋势,去年我镇因垃圾填埋场的项目也引发了一次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因土地调整,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民事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一些普通的拆迁问题,甚至于一些可以通过正当途径能够予以解决的民事纠纷也极易引发小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不仅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阻碍了一些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加强农村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与处理,是基层党委、政府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探讨新时期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成因、特点,研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乡镇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起因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引发的具体利益冲突,大多出于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推行的措施不理解而产生。主观方面,主要是少数群众缺乏法治意识,使一些本来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演变成群体事件。

  (二)是矛盾的对抗性。应该说,当前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群众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少数群众提出的要求往往脱离实际,漫天要价,有的根本不合情理,有的更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公然对抗政府的行政行为。

  (三)是较强的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酿发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有统一的口径和要求,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并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势力化发展的倾向。

  (四)是事态的不测性。一些群体性事件动辄聚集数十人、上百人,情绪激动,言语粗犷,往往不听劝导,行为粗鲁,甚至进行过激行为,导致事态难以控制,后果无法预料,尤其是一些敌对分子、邪恶势力也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使事态更加复杂。

  (五)是行为的违法性。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态,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纠帮集伙,组织策划,成群聚集党政机关门口、重点建设工地、交通要道和事故现场起哄、阻止施工、堵塞交通、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五个方面)

  1.社会转型引发的矛盾。在社会转型期,伴随着各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贫富差距的拉大,使矛盾进一步激化。

  2.部分干部的官僚主义和腐败行为。近年来上访、闹事等群体性事件增多,既有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领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有的干部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腐化变质,从而导致干群矛盾激化。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僚主义、腐败行为也是致乱之源。

  3.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群众之间、上下级之间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一些群众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错误的坚持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原则,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

  4.基层组织社会控制弱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社会控制力呈明显的弱化趋势,威信相对减弱。尤其是在农村,乡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行政控制严重弱化。基层组织对群众的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大大减弱。由于基层政权的权威性受到民众的怀疑,国家权威就很自然地进入民众的视野。加之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知之甚少或知之不管不问,致使一些本该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的问题难以解决或无法解决。民众的利益一旦受损或遭受侵害,为寻求国家权威的保护,单个的社会成员会意识到集体行动的重要,体制外的对抗性群体力量就会产生。尽管如此,群体性事件爆发需要有一定的启动因素,这些启动因素主要依赖于具体的诱发性事件。

  5.各种具体的利益冲突。由利益冲突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因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不满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些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方针政策时,由于执行者认识上的偏差和方法上的简单粗暴,使部分群众因利益受到损害而对政策产生不满,以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二是因企业经营亏损、破产、转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当停产、倒闭、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在工作安排和生活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时,很容易引发群体上访甚至闹事事件。三是因征地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劳动力的就业和安置等相关政策不落实不配套,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四是因环境污染问题导致的群体冲突。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新的诱因,此类事件呈上升趋势。

  三、农村群体事件的预防处理对策

  群体事件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复杂矛盾的表现,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群体事件的有效预防,从根本上说,有赖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贫富差距的缩小,市场经济体制,政治民主制度,公平公正的社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等,在现有条件下首先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重视经济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千方百计促进农村增收,为广大农民群众致富奔小康创造有利条件,要坚决不折不扣地执行惠农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让人民群众对基层政府及干部产生好感、信任感。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全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拓宽农民增收的渠道和空间,确保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稳步提高。要大力促进就业,把促进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的就业的放在政府工作的突出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发展市场经济,增设就业岗位。实现农民的充分就业。要全面推进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农民市民化的进程,真正致富农民,造福农民,让广大农民得到实惠,群体性突发事件必然会日趋减少。

  (二)树立民主、秩序、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一个民主、秩序、廉洁、务实和高效的政府不仅可以使经济发展保持一个良好的势头,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以有效缓解和抑制由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有效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一环。为此,必须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加强民主建设,树立“民主政府”形象。二是加强法制建设,树立“秩序政府”形象。通过加强法律化、制度化的规范建设,形成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则,确立规范、公平、安全的生活秩序。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廉洁政府”形象。要采取教育、纪律、法治的手段对腐败行为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腐败分子以纯洁干部队伍,消除群众怨气,取得公众的信赖,从而有效地防范公众产生“政治不服从”的意识和行为。四是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树立“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乡镇和社区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要真心实意为民办实事,尤其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高度重视情报信息工作。乡镇和社区要利用各种公开、秘密的渠道和手段,建立健全覆盖面广、灵敏畅通的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的发展方向。对各种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隐伏性问题,发现要早、反应要快、做到心中有数,胸中有策,始终把握斗争主动权。对已经获取的情报信息要科学研判,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工作价值。对本地区的重点人员、重点对象,特别是那些挑头扛旗和可能铤而走险的危险分子,要严密监控,看死盯牢,决不允许脱离视线,防止其进京滋事、闹事、大规模聚集和进行其它破坏活动。

  (四)协助党委、政府及时调解矛盾,努力提高对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控制力。对掌握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及诱发事端的苗头,各村、各单位要按照抓小、抓早、抓严的原则,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想方方设法做好矛盾的调处工作,尽可能把各种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建议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群众作出必要的解释。同时要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勇于深入群众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化解矛盾。要围绕实现“万无一失”的目标,坚决做到发现早、处置快、防范严、排查细、落实好。

  (五)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机制。全面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加强宣传形式和手段的创新,通过开辟专栏板报等途径,采取法制咨询、法制讲座、座谈会、组装宣传车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不断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感染力、吸引力、影响力。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活动,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有效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六)农村群体事件的处理,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沉着应对。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不能一概认为他们是在聚众滋事,就推定有罪,这样的定调很难奠定良好的交流基础。要认真分析,抓住主要矛盾及关键人物,处理好关键环节。二是靠前指挥。在关键时候,基层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上阵,处理一触即发的群体性事件。三是大事化小。在处理事件时,要尽量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将事态控制在可以调控的范围,避免引起更多的群众参与。四是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对当前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经超出国家允许的正常上访范畴,具备了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不能不加分析的一概用劝导协商的方法,只讲和解,不讲打击,只注重纠纷的一面,忽视犯罪的一面,而应以法治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其必要性至少有以下三点:一是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确立的一条重要法治原则。二是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

 
来源: 县委宣传部  作者: 於旱年  编辑: 袁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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