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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
——读《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后启示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0年8月30日 10:54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结构的调整引发了各类利益冲突加剧,直接表现为群体性事件大幅上升,并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同样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项目的推进,群体性事件及其苗头在一定时期内仍将大量存在,而今年县里安排的领导干部学习读本其中之一是《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我认为此书值得一读,很有现实意义。本人通过学习,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处置原则及其相关工作机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比较各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并认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难度最大的应是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这里结合学习读本后的一些心得,从公安机关的角度谈谈预防和处置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几点肤浅的想法。

  一、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的概念及特点

  我们在研究偶发性群体性事件之前,首先要阐述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明确其内涵和实质,在此基础上分析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固有特点,从而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偶发性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因某种偶发的案(事)件未得到公正透明处理或案(事)件当事人未得到有效的引导与调解,而被不良动机者操作利用,唆使煽动当事的一方或双(方)采取非法手段向社会或政府(有关部门)索理、索利,并有众多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的群体性事件。根据这一定义,偶发性群体性事件有异于常见的群体性事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引发的原因不同。普通群体性事件大多是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利益格局调整从而引发的矛盾冲突,而偶发性群体性事件起因则是偶发的案(事)件。二是涉及的利益不同。普通群体性事件涉及参与群体共同的利益,偶发性群体性事件只是涉及某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参与者绝大多数无直接的利益。三是参与对象的不同。普通群体性事件参与对象是共同利益的诉求者,偶发性群体性事件有案(事)件的当事人,更多的是与案(事)件无根本关系的人员,参与人数及规模无法估计。四是表现形式不同。普通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较为广泛,既有阻挠施工、集体上访,又有冲击党政机关等形式,而偶发性群体性事件则多以暴力抗法和打砸抢烧为主要形式。综上所述,偶发性群体性事件有其固有的特点。

  (一)起因的偶发性。引发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初始原因比较简单,因偶发治安事件、非正常死亡事件、民事纠纷、执行公务活动中与当事人的矛盾冲突等等,若防范不力、处理不当,有可能成为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并在相应的时空环境与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演变成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坎门事件就是一起比较典型的偶发性群体性事件,四川籍民工在办理暂住证时发生纠纷,由于社会群众的围观参与,导致事态迅速扩大,进而转化为打砸政府部门的群体性事件。

  (二)事态的突变性。当事件朝着不良方向演变,一般没有一个事前的准备酝酿过程,未经事前的预谋、策划、组织,只是事态未得到有效的遏制与化解,最终导致现场人群情绪失控,以起哄为标示的群体性事件便会形成,再加上部分别有用心的人的煽动和唆使下,就有可能出现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从诱因的出现到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时间甚短,短则几小时,长则几天就会完成从聚集到“发酵”再到“起哄闹事”的过程。

  (三)对象的复杂性。参与者除引起偶发性群体性事件诱因的案(事)件的当事人及亲友、老乡外,更多的是与当事人无任何关系、也不涉及直接利益的其他人员,可能是部分对社会不满人员、现场围观人员,甚至一些敌对分子、敌对势力也会参与其中。

  (四)动机的多样性。正因为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参与对象的复杂性,其在该事件中的动机也各有不同,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目的当然是为了一个“理”或“利”,另外的人员则有替当事人打抱不平的、有借此发泄私愤的、有趁机反对政府的,更有一部分围观者完全在他人的煽动或影响下盲目实施非法行为。

  (五)行为的对抗性。这类事件中,当事人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不通过正当途径和手段来解决,而是动辄采取过激行为制造影响,引起社会关注,向党和政府施压。加上少数不法之徒借机制造事端,阻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部门、打砸抢烧、暴力袭警等对抗性、暴力性倾向越来越严重。

  (六)后果的严重性。其直接后果则是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财产的损失,但更为严重的后果致使党委政府形象受损,此类事件大多指向的是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一些参与人员散布流言蜚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党群对立、干群对立,此后果将长期遗留,影响一时难以消除。

  二、准确分析偶发性群体性事件成因,预防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是因某项偶发案(事)件未得到公正透明处理或案(事)件当事人未得到有效的引导与调解,并成为导火索,促使事态扩大,难以控制,但这只能讲是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其根源是当前社会控制弱化、社会心理失衡和社会各种矛盾长期沉淀积累的集中爆发。引发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特定历史时期的矛盾多发。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各方利益不能全面得到兼顾,一些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利益请求得不到满足,由此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加之诉求渠道不畅沟通对话受阻,这些矛盾又长期以来得不到化解而积累沉淀下来,这成为引发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不良土壤,一遇诱因极易爆发激化。二是社会控制弱化。政府职能逐渐由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政府及其部门在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对各个领域和社会活动进行引导指导,行政管理的范围进一步缩小,一些活动由市场或社会自行调节。同时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大量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组织的号召力大大削弱,对很多人来讲组织约束已变为自我约束。当发生某事(案)件时,政府或有关组织的号召作用不能显现出来。三是法治意识的欠缺。一方面政府层面,存在法治意识、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的情况,政策出台随意、变化大,执法管理过程中没有严格依法办事,由此群众对政府处理问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且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缺位、错位、越位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存在,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的程度与法治社会的要求差距较大,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矛盾、处理问题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明显不足,特别是在涉及政府介入的利益冲突问题,人们更是不愿意也不习惯运用法律来解决,且不论政府对某偶发性案(事)件处理不公,甚至在政府部门正在对某案(事)件处理时,先聚集人员到政府或有关部门,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施压,并有可能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或违法行为。在当前社会转型期间矛盾多发,民主法治社会也是任重而道远的情况下,要求群众在处理各类矛盾纠纷中完全依法以理性的手段还不很现实。我们必须正确面对现实,立足本职,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通过减少产生事件的诱因来预防和减少偶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一是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不是说和谐社会就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关键是和谐社会构建使矛盾的化解有了正确的途径和有效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处理好各类关系,而不是让矛盾积累和发展起来以至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谐社会建设涉及面十分广泛,既有政治层面,又有经济层面,既有道德建设,又有法制建设,只有政治民主、经济发展、道德文明,法制健全,和谐社会的目标才有希望实现,从而可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了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

  二是培养现代法治意识。要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全民的法治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即政府运作符合法律至上理性,民众以法律为行为之指南。首先要培养政府官员的法治意识,即宪政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只有把依法行政的理念实实在在地贯彻到具体工作中去,减少可能引发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因,才能避免人民群众为了维权而采取过激、越轨行为。就说我们公安机关,在每一次行政管理或案(事)件处理中都有引发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风险,因此必须要求我们要高度重视每一起案(事)件的处理,切实公正执法,尤其是要增加执法的透明度,使群众真正能感受到案件办理的公正。我局从去年开始实施的治安案件公开查处,就是为了增加执法的透明度,力争将隐性的公正变成显性公正。其次要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增强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教育其善于通过合法途径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看来要将普法摆到重要的位置,懂法才能守法,也只有懂法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和传播工作责无旁贷,今年我局正在大力加强校园法制员队伍建设,就是通过加强对学生法律教育,来实现逐步提升全民的法律意识的目的。

  三是畅通民意表达的渠道,完善救济制度体系,缓解矛盾冲突。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大家都有表达意见和讲道理的地方,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即是让群众能通过正常的渠道、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反映民情民冤,从而把冲突限定有法律的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同时要完善救济制度体系,特别是畅通弱势群体利用公共维权机制的渠道和途径,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借助制度性维权机制表达自己的权益主张,并在体制内予以解决。

  四是建立健全预防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作好处置的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虽然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从出现诱因到事件爆发时间较短,但其仍是有迹可循,有一定的演变过程,因而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排查机制、研判机制、预警机制等工作机制,制订完善应急预案,确保能及时发现引发事件的苗头和隐患,及早化解,并且当一旦出现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时,能做到准备有序,妥善应对,果断处置。

  三、面对偶发性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对出现的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除需要遵循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外,更应根据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前面已经说过,普通群体性事件参与对象是共同利益的诉求者,而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更多的是与当事人无任何关系、也不涉及直接利益的其他人员,可能是部分对社会不满人员、现场围观人员,甚至一些敌对分子、敌对势力也会参与其中,如果不快速处置,参与人数和危害将迅速大幅增加,处置难度加大。)具体在出现群体性事件时,公安机关如何处置。

  一是服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公安机关要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决策,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和强制手段,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一方面要将现场情况、事态发展趋势以及需要采取的措施上报党委、政府,积极主动当好参谋;另一方面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根据党委政府的决策和现场情势,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把握处置时机,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二要灵通信息,加强研判。掌握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准确信息是做好处置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要充分建立完善排查机制、研判机制、预警机制等工作机制,要从出现事件迹象始,强化情报信息的收集,加强信息研判,准确把握事件发展态势,特别要掌控重点人员的活动情况及下步可能采取的动作。

  三要把握时机,主动出击。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时,公安机关既要坚持慎用警力原则,但更要善用警力,在出现有冲击党政机关、暴力袭警、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行为迹象时,如仍然优柔寡断,缩手缩脚,就极易失去处置的最佳时机。必须集中优势警力,配备精良装备,形成大兵压境之势,才能对闹事群体形成强大威慑力,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在处置过程中要采取果断措施,做到出手快速,行动坚决。

  四要分清是非,秉公处理。处理偶发性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最重要的就是要明辨是非,不管是什么性质的群体性事件,在处理时都必须首先弄清事情的真相,分清是非是秉公执法的依据,也是解决事件的最基本的方法。对参与事件的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但对那些组织煽动闹事或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行为等人员要坚决予以打击。

  五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舆论传播、媒体炒作在一定程度上对群体性事件的升级蔓延,起到了十分关键的放大、催化、鼓动作用,尤其是互联网发展迅猛的现代社会。要坚持正面引导,建立健全群体性事件宣传报道机制,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有效引导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保持心理平衡和心理和谐,避免造成心理失衡,成为不和谐不稳定问题发生的诱因。

 
来源: 县委宣传部  作者: 徐 华  编辑: 袁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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