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认真阅读了2010年领导干部读书会书目《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一书,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处置对策、群体性事件所造成的后果、政府部门和干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存在的失误或缺陷有了初步的较为客观的认识,收获颇多。特别是近几年来,贵州瓮安、云南孟连、湖北石首、甘肃陇南等地相继发生多起群众性事件,既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又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如何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成为各级政府必须面临和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本文试图从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措施着笔,为探讨积极预防、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措施,添上微不足道的一家之言,以供参考。
一、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中立”原则出现偏差。政府承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两大职能,不属于社会利益集团中的任何一方,而是超越社会利益集团之间争执的最后一道防线。现实中有的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的利益博弈中没有恪守“政府中立”原则,把自己与强势利益集团捆在一起。地方政府如果不能在群众之间保持中立,不能平等地对待各利益群体,特别是在引人注目的利益冲突中不能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地方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就会丧失,制定的公共政策也不会被群众所认可。云南孟连事件的发生证实了这个问题。另外,政绩导向存在缺陷,政绩考核体系片面,以当地的GDP增长或财政收入增长为主要指标,导致在群众与企业发生矛盾冲突时,政府官员很容易站在企业一边,将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要求视为影响本地经济发展的障碍而予以压制。于是,群众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就演变成了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群体性冲突。
(二)群体诉求表达渠道梗阻。群众参与群体性事件,大多数是因切身利益或相关利益受到损害而引发的。他们在要求调整利益、维护权益的过程中,现有的诉求反馈机制失灵,正常有效的利益协商和调整机制缺失,使群众的诉求无法通过正常的渠道得到满足,从而采取群体性对抗的方式。云南孟连、湖北石首、甘肃陇南等事件表明,引发群体性事件多数是群众再三向有关部门反映过情况而没有得到有效回应和及时解决造成的。一些干部为民意识淡薄,对民生问题不够重视,只有“唯上”的压力,没有“尊下”的动力,只要事情不“闹大闹炸”,就难以认真倾听和有效解决群众诉求。
(三)处置的方式不当。一是采用高压手段。决策时,调查研究做得不深,不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群众上访时,不是认真倾听并解决他们的诉求,而是漠然置之,甚至打压群众,云南孟连事件就是如此。随意动用警力,误伤群众,导致事件升级。二是没有依法办事。处置群体性事件只求结果,不注重处置过程,只要能让群众快速散去,事件快速平息,给钱了事,至于处置过程、手段是否合法,对社会管理造成什么影响,无所顾及。因此使处置、平息群体性事件变成了违反法纪的典型,导致让一些群众误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助长了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出现。
(四)处置的心态不正。主要表现在“拖、躲、捂、推”。有的干部认为一些矛盾和问题是上任留下来的,处置难度大,于是就拖,拖到自己离任了之,一些多年都没有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大都属于这种情况。有的干部不是直面矛盾和问题予以解决,而是能躲就躲,躲不了就应付一下。有的部门怕考核扣分,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没有积极的予以纠正,导致一些群众频繁上访,甚至产生了过激行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诉求问题,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几个部门都沾边,却都不愿意牵头解决,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要调整政府与企业、群众的利益关系,权力必须退出市场,防止与民争利。假如政府本身成为利益的当事人,那么群众之间的冲突终究会演变成部分群众与政府的冲突。要重视和改善民生。目前的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都是由民生问题引发的,民生问题解决了,群众满意了,稳定就有了基础,发展就有了动力。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贵州瓮安事件的背后,由于干部的政绩观出现偏离,在高经济指标的刺激下,生态被毁,资源枯竭,使群众产生了不满情绪,引发了群体性冲突事件。要转变干部作风。领导干部要真正让自己成为人民群众的公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工作,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各项工作切实体现民意、符合民情、满足民愿。
(二)拓宽诉求渠道,畅通诉求机制。要提高党政部门对群众诉求的回应能力。群众诉求实际就是“民意”,对民意的尊重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除了偶然性因素外,但根本上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得不到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干群矛盾、民商矛盾持续结累,最终酿成冲突和对抗。要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通过各种形式,增加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会,拓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途径,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冲突。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建立畅通有效的协商、谈判机制,在平等、法制的轨道内解决利益冲突,使其成员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合法化、有序化、组织化。
(三)建立预警机制,落实问责制度。凡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因实施产生利益冲突的重大事项,都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凡得不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的坚决不施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隐患。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不稳定因素。要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有共同利益诉求、很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群体,不仅要依法处置,更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利益角度出发,避免群众情绪无法宣泄导致事态扩大。要以明确各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为前提,确定问责的标准和规范。要注重事前问责,有效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问责制重要的不是事后问责,而是事前有效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只有明确了干部的岗位责任,明确了干部在防范群体性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注重事前问责,才能及时化解矛盾,避免损失。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要坚决追究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做到有职者必须忠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有责者必须严格问责。
(四)提高领导干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实际出发,在处置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这几个问题。一是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在出现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真面诉求者,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及时处理问题。二是要快速反应。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当与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形成良性互动,在最短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准确、真实的讯息,制定解决问题的时间表,以避免群体性事件被强行压制下去后的谣言四起,“被少数人利用”的可能性也会减少,也不会引发更大的冲突和对抗。昆明螺蛳湾事件、新疆兵团“最牛太太”事件正因为反应快速,充分运用处置群体性事件“黄金4小时媒体”法则(传统的“黄金24小时”法则),成功并迅速地化解了矛盾,平息了事件,避免了象贵州瓮安、云南孟连、甘肃陇南、湖北石首等事件那样严重的社会后果和影响。三是要公平、公正处置群体性事件。党政部门和干部要出以公心,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面对诉求者,要坦诚、平等,不推诿、不轻诺。对于合理的诉求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出解决时间表;对于政策法律规定不能解决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竭力寻找解决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实现互利共赢。四是要慎用警力。除发生打、砸、抢、烧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应不能动用警力。要注重舆论引导,不刺激群众情绪,坚决摒弃以言代法、官大于法、权支配法的人治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