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本月起,我县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月工资标准从900元调整为11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7.3元调整为9.5元。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我县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了第二档标准。
据悉,此次最低工资调整是我县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上调幅度最大的一次,月工资标准上调260元,涨幅28.8%;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上调2.2元,涨幅30%。
根据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以及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等各项,均不得作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标准,而是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法定底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科长夏存波说,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报酬时,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岗位职责、个人业绩和企业效益确定不同岗位、职位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据悉,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县劳动保障部门、各级工会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