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沙古镇羊府宫内,有二块勒石碑,一块为渔汛禁约,相传是当地渔民帮会为处理渔民公共事务而约定的一则乡规民约,立于道光二十三年三月。
条文如下:
一议每船出钱五百文作为演戏办酒之费
一议如有不肯出钱者伊若失网议内之事馀若犯规等情公追公罚
一议失新网者每口出谢钱壹百文失者网者第口出谢钱五十文照数归于梒结船人公分
一议拾□者舞论上洋头下洋头均应取失网者毋得
一议洋中失网诸前插标竿拾网者后插标竿一失之者望在洋拾者只许带不许放
一议下风失上风拾网者□□标竿其船不得驶至毋恃强阻执
一议下雾天气只许出网不许抛船又网落溜界只许自己之网以止者察出均议罚戏壹台
一议拾网者船头上岸随即报明大众毋得隐至遇徙别人报请其网公同追还谢钱充公议令罚戏壹台请各船户令罚钱付陆拾千除归报清人钱念千其馀充公
一议会同议罚之时倘各船户有一情不到者罚钱犯禁者□敢恃强不遵罚规公同鸣送官究办
道光二十三年三月上吉旦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