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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3年9月30日 08:18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柴先生于2005年进入舟山某化工企业工作,2012年初,柴先生在工作时不慎伤到左眼,因公司承诺会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工伤待遇,且当时工作繁忙,就没做劳动能力鉴定。2012年10月,柴先生不幸患上肺癌,劳动能力鉴定就拖了下来,后来公司决定解除与柴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了6个月医疗期工资。柴先生提出要享受相关劳动保险待遇,并对左眼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公司提出柴先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将不能享受公司医疗期相关工资待遇,两者只能任选其一,为此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县法律援助中心答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因此,柴先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与享受9个月患病医疗期待遇,两者并不冲突。

  张女士:我父亲已去世,现在居住的房屋产权有父亲、母亲、弟弟和妹妹,母亲想把她和父亲的产权过户给我,但房产证又不在她那里,弟弟不同意将房产证拿出来公证。我母亲是否可以通过她自己的名义立遗嘱,办理遗产公证?公证员答复:您这样的情况先要办理父亲这部分的继承公证,办理该公证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明、家庭户口本,另外所有继承人均要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在办理完继承公证后,您母亲可将属于她的房产份额立遗嘱做出安排。

  县公证处地址:高亭镇沿港一弄14号(原高亭镇政府)

  咨询电话:4475378 4486877 4475697

 
来源: 今日岱山  作者:  编辑: 潘成汉  责任编辑:袁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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