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通知》要求,从10月1日起,公证部门降低对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原来按收益额2%收取改为按财产收益额低于20万元、20万至50万、50万至200万、200万至500万、500万至1000万以及1000万元以上,分别按1%至0.1%不同比例,实行差额定率累讲计费方式收取费用。另外,为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县公证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涉及房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房屋地段,制定相应受益评估参考标准,由当事人可结合自身实际自选是否按参考标准评估受益价值,降低公证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