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岱山县分中心获悉,从本月11日起,根据《舟山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可享受和单位缴存职工相同的公积金政策。《办法》规定,凡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已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最低缴存基数按本市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计算;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的两倍。个人缴存比例最低为5%,最高为12%。”该中心副主任沈佳伟说,此次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给其带来真正的政策福利,同时对商品房“去库存”产生积极影响。
个人缴存者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以上的,在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时,可按相关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缴存者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收回全部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