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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严打毒品犯罪
“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6年6月24日 19:40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毒品被人们称为“白色瘟疫”,它能“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

  在我县,涉毒的案件以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为主。其中,不少被告人曾因吸毒多次被行政处罚,但却屡教不改,甚至还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

  岱山人郑某,原本是一名本地船厂安全员。2014年,他因一次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缓刑考验期至今年4月27日止)。

  在事故发生后,他情绪低落,索性破罐子破摔染上了毒瘾,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彻底沦为一名瘾君子。“平时吸毒人员会互相打听哪里可以买冰毒,我可以联系到,就偶尔帮他们代买,后来我就想帮别人代买,还不如我自己卖,赚点钱。”据郑某自己交代,他从定海“进货”,然后在岱山出手。

  2015年8月,郑某在岱山被民警抓获。据检方指控,去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在岱山县辖区内采用事先放置冰毒、短信联系等人货分离的交易方式,多次将冰毒分别贩卖给金某、刘某、黄某、林某(均已行政处罚)等进行吸食,共计18次,共计贩卖冰毒重约7.2克,得赃款3000余元。“3000余元换来6年铁窗生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与他人伙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遂对其撤销原判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缓刑判决,实行数罪并罚,作出了以上判决。

  由于吸毒在我国尚不构成犯罪,还有一些吸食者常抱有侥幸心理,以零包贩卖方式贩卖毒品,在被查获后常以毒品系自己吸食为由进行抗辩,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对此,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石鹏超指出,《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他表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应当破除侥幸心理,尽早戒除毒瘾,远离毒品,更不能陷入犯罪的深渊。

  除吸毒、贩毒外,为他人提供相应场所也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收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据石鹏超介绍,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自有住房、出租房、办公室等,还包括行为人在宾馆、酒店、浴场等公共场所开的房间,在自己车内容留他人吸毒也可以构成此罪。

  2015年5月3日下午,岱山人许某将姜某、冯某、钟某三人带至他平日里居住的高亭镇人民支路某处房间内,并提供冰毒供这三人吸食。同年5月12日,许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在其住处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出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给吸毒违法行为逃避打击提供了帮助,侵害了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客观上助长了毒品的泛滥和传播,严重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院提醒,市民千万不可沾惹毒品,更不能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场所。“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石鹏超表示,对待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分子,法院将依法严厉惩处、有力打击。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远离毒品,珍爱生命。近年来,县人民法院,与公、检等机关紧密协助配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据统计,2015年至今,共审理涉毒案件20件,涉案人数30人。

 
来源:今日岱山 作者:记者 张瑾 通讯员 李书英 初审编辑:潘成汉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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