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体系和部门责任,考核、约谈和问责制度,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同时解决了执法、执行环节上的难题。
新《条例》第9条,明确了环保、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农业、水利、质监、工商、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城市管理执法等18个部门的大气污染防治职责。
针对取证难题,新《条例》第17条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为破解执行困境,新《条例》规定,对于拒不履行停业关闭、停产整治,继续违法生产的排污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该企业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有多项涉及公众参与。对公众关心的“毒跑道”“毒地”问题,条例也有回应,明确禁止在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场所内,使用纳入目录的高挥发性有机物产品。
同时,新《条例》加强了对餐饮油烟排放的管理。规定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居民家庭和有关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油烟;并配套设有罚则。同时规定,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采取措施减少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