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4年6月20日,市民王某想要租赁一间商铺,看中了徐某的商铺。徐某告知王某,该商铺是他向陈某租来,但他可以转租给王某。
王某听后,与徐某约定商铺装修、押金设备及营业执照等合计租赁费用85000元。同年6月22日,王某支付定金5000元。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徐某将其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一并交付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余款80000元。
获得钥匙后,王某对该商铺进行了装修并开门营业。某日,该商铺的实际所有人陈某进店聊天,却发现商铺已经被转租给王某,而自己并不知情。一怒之下,陈某便将商铺大门锁住,导致王某无法正常经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5年11月4日,王某到法院起诉,诉请判令自己与徐某签订的协议无效,徐某立即归还租赁款85000元。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与徐某签订的《店面协议书》无效,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案件中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商铺期间的占有使用费应由王某自行承担,其余已支付的费用应由徐某退还,判决徐某返还王某人民币66832.5元。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徐某之间所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陈某与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陈某将案涉商铺出租给徐某,徐某不得转租商铺;若徐某私自对商铺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等,陈某可无条件立即收回该商铺,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徐某承担违约责任。陈某对徐某的转租行为自始不知情,在知情后明确表示不同意,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陈某对徐某转租案涉商铺的行为未予追认,徐某的转租行为系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故徐某与王某签订的《店面协议书》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徐某未经陈某的同意转租商铺,具有过错。王某在向徐某租赁商铺时未对徐某是否有权出租案涉商铺进行审查,且在签订协议时徐某将其与陈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营业执照一并交付给王某,王某在承租时可以而且应当知晓徐某未经权利人同意转租案涉商铺的情况,却仍与徐某签订协议并支付租赁款,亦存在过错。因此,王某需承担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商铺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本栏目由县司法局和县新闻中心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