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县安监局获悉,新《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8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条例》有哪些修订亮点?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
新《条例》突出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界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县安监局负责人跟记者详细解说道,新《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分管行业、领域领导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此条规定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负责人说。
此外,新《条例》第三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未按规定配备人员机构面临处罚
有哪些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说,根据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结合从业人员数量,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那么,未按规定配备机构或人员的,有什么处罚?根据新《条例》对于未依照条例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实现信息化管理,建立通报制度
近年来,危化品安全生产事故偶有发生。负责人说,新《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予以核实、维护。
此外,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