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看到车没上锁,他就“想办法”趁机骑走。就是用这种“简单粗暴”的方法,傅某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盗窃作案14起,窃得自行车11辆、电瓶车2辆,所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245元。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此案。
2012年年初某日,傅某在银舟公寓门口看到一辆没有拔钥匙的黑色电瓶车,“临时起意”想把这辆电瓶车偷走。
傅某顺利得手了,这是他偷的第一辆车。只是由于电瓶不是很好,这辆电瓶车被他废置在了自家车棚里。此后,用同样的方法他又陆续几次“得手”。
顺利得手的过程,让傅某似乎染上了不偷不舒服的“怪瘾”。在随后的两年时间内,他又陆陆续续盗窃了12辆车。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盗得车辆后,傅某将这些车辆停在了自家小区内,平时用来换着骑。
他又把这些车辆分放在自己家所在小区的不同楼道下面。
近日,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决被告人傅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在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时要注意带好车钥匙和贵重物品。切莫将车钥匙留在车上,不要仓促图快、防患于未然。离开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可疑迹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