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对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所属期为2016年10月份的费款统一安排在2017年1月征期通过网税系统申报。按季批扣的缴纳义务人,2016年第四季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应征数按10月份的核定营业额确定。 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大大减轻了我县企业的负担,新政策实施后预计我县每年可以减轻企业负担2000万元以上,让广大纳税人又一次享受到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