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法官,是你拯救了我和我的家庭啊……”电话的一头传来了当事人李某的真诚的感谢。近日,我县一起涉弱势群体的工伤诉讼案件通过行政调解得以妥善化解。
2014年8月,从事船舶修理的李某,在一次作业中不慎从船上掉落,腰椎受损严重,当即送往岱山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经鉴定,伤残程度为二级。
由于是工作期间受伤,李某所在的船舶公司给他申请了工伤,县社保中心按月向李某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
即使依靠这些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李某的生活依然困难。
雪上加霜的是,2016年7月,该船舶修理公司因自身原因注销了该公司,同时向县社保中心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办理了工伤保险中断手续。县社保中心也因此暂停支付李某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对于社保中心的这一做法,李某不服,于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李某一直瘫痪在床,全年需要专人料理,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生活较为困难,希望尽快解决这一难题。
基于此,行政庭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力促双方和解,通过先后20余次的电话沟通和当面调处,并向社保中心释明二级伤残人员需要保留劳动关系。社保中心也考虑了李某目前的身体状况和家庭开支情况。
最终,在行政庭法官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社保中心继续支付李某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很多人认为行政案件是不可以调解的,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不能调解。”县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据介绍,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为行政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