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据了解,人类日常消费的食品中鲜活农产品占了绝大部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记者从县农林水利围垦局了解到,《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至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又有了一部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的行政法规。
《规定》总结了我省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践经验,明确了各级部门以及农产品生产主体的责任义务。《规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作了明确分工,明确农业、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据县农林水利围垦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制定的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购买,自检,农产品合格证,查验等相关新制度,成为最大亮点。《规定》中强调,购买高毒农药应当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用途。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高毒农药购买者的身份信息和购买时间、品种、数量、用途,正确介绍农药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存放要求等注意事项。违反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或者向未出示个人身份证明的购买者销售高毒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不得销售。违反规定,规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未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规定》还要求,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开具农产品合格证,并在销售农产品时附具农产品合格证。违反规定,未附具农产品合格证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中指出了,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或者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违反规定,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举办者未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或者允许没有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生产者信息卡的农产品以及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入场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据县农林水利围垦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县已开始农产品生产主体调查信息录入阶段。“《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出台与实施,对今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具有积极的规范和促进意义。”该负责人坦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