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成本的增加,房价又居高不下,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已婚儿女购房及资助其小家庭开支的情况十分普遍,然而,这样的出资与资助行为让不少年轻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近日,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母亲把儿子和儿媳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借款196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初,原告刘某的儿子、儿媳为了让孙子能在上海接受更好的教育,打算在上海购房。于是,儿子石某向刘某寻求资助,刘某考虑到两夫妻感情并不是十分好,就对儿子石某言明:“资助可以,但这些借款你们到时候是要还的,利息就不算了,你得给我出具一张借条。”
同时,刘某要求儿子石某在刘某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时需临时调用儿子的资金救急,石某也一口答应,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后由于刘某生意需要,向两被告调用资金周转时被儿媳林某拒绝,石某从自己账户中转了4万元给刘某。至今,两被告尚欠196万元。鉴于林某的态度以及两被告的感情状况,刘某无奈,遂诉至法院。“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儿媳林某表示,案涉中涉及的196万元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刘某卖掉原本许诺给其的婚房后,为其置换房屋的出资,款项性质应为赠与。因被告石某准备与其离婚,故其母子二人设计虚假诉讼,恶意转移财产,侵害其合法权利,况且其并不知道借条的事情。
那么,本案中,这个刘某的出资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呢?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刘某为被告石某、林某出资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借贷还是赠与。法院认为,虽然林某对石某就本案所涉借款向刘某出具借条一事不知情,且借条上也的确没有林某的签名,但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对款项的用途系购房并无异议,故该款项确系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虽被告林某主张案涉借款系原告赠与两被告,但被告林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做出过将案涉款项赠与两被告的意思表示。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对父母出资的认定要综合考虑父母出资的意愿以及是否会侵害父母的利益,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出资款系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而至于事后父母是否要求儿女偿还,乃父母行使自己债权或放弃自己债权的范畴,与债权本身的客观存在无涉。法院最后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该借款系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所以,对于刘某要求儿子儿媳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