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岱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机关工作的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规范执法。
据介绍,该《办法》共有28条,涵盖了制定目的、依据、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方面内容。《办法》明确,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内容主要是: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研究处理审议意见以及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公正司法、规范执法情况;司法机关之间和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专项工作评议和视察,询问和质询等七种方式进行监督。县人大常委会依照规定的程序,每年都会确定具体议题,对司法机关工作开展重点监督。
结合司法机关的实际工作和具体办案情况,《办法》规定了司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并及时将制发的重要文件、办理的特定案件和重大事项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也可以听取相关情况报告。同时,《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为加强人大代表和社会对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监督,《办法》规定了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与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并将开展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该《办法》的出台是我县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具体措施之一,目的是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重点解决司法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也为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使监督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