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以家用所需为由在外向朋友借款2万元,这笔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近日,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丈夫并不知情,并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属于妻子的个人债务,丈夫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周某和汤某是老相识了,汤某熟知,周某的老公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收入也较高。随即,在周某开口借钱时,汤某二话没说就借给了周某2万元,并约定2016年11月20日前归本金,周某还口头答应汤某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是,借款期间,周某向汤某利息支付至2017年2月之后,就再也没有支付过利息,也没有归还本金,经汤某多次催讨,周某仍然没有归还,无奈之下汤某一纸诉状将周某及其丈夫共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根据周某向汤某出具的借条证明,2016年7月27日周某确实向汤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2016年11月20日前归还本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向汤某借款2万元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周某借款后理应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但现在还款期限已过,周某未予归还2万元借款,故汤某要求周某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汤某要求周某支付该2万元截至2017年6月30日前的利息1200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诉请,因汤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曾就该2万元借款约定过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周某未在约定的日期前归还原告该2万元借款,周某应支付给汤某逾期还款利息,庭审中汤某自认周某支付其利息自2017年2月份,故周某应支付给汤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那么,关于案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周某的丈夫有没有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呢?法院认为,汤某认可周某的丈夫收入较高,无需向其借款,且其知晓被告周某有赌博恶习,故其对周某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实应当了解,故对于汤某要求周某丈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官释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相关明确约定其借款为个人借款,或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否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须由夫妻共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