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一男子王某,因在自家熟食店生产销售的酱鸭中非法添加亚硝酸盐,被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王某,从事熟食行业11年之久。2016年10月2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某的熟食店进行检查,经检测,其生产销售的酱鸭亚硝酸盐含量为89mg/kg,单项评定不合格(标准要求:≤30mg/kg)。同年11月17日,在店内发现一桶白色粉末,经检测为亚硝酸钠含量99.5%的亚硝酸盐。
据王某交代,他于2015年7月购买了一桶亚硝酸盐,之后每次腌制鸭子时,都会放一些亚硝酸盐。当被问及为什么加亚硝酸盐时,王某说:“为了鸭子肉能够松软、骨头酥脆,而且能改善鸭子肉的颜色,显得光亮一点,吸引消费者购买。”后来他又补充道:“我觉得自己就加一点不会超标的,是自己存在了侥幸心理。”
国家食品标准对亚硝酸盐的含量有严格的规定,由亚硝酸盐引起食物中毒的机率较高,食入0.3~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使用亚硝酸盐,其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亚硝酸盐含量远超国家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