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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变“抢劫”“轻罪”转“重罪”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7年10月14日 12:31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2017年2月22日上午,醉酒后的陈某摇摇晃晃走进了长涂镇的一家早餐店。见吴某手中拿着手机,竟抢夺了起来,并拔腿就跑。

  吴某见状立马起身,在陈某逃离至店门口时被吴某拦住。陈某为逃脱吴某的抓捕用手掐吴某的头颈并拳击吴某的头部致吴某受伤,经岱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吴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90元。

  但陈某的行为已经犯了抢劫罪,随即于2017年5月10日,他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两个月。

  据悉,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指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未使用暴力或胁迫”是抢夺罪区别于抢劫罪的主要特征;转化型抢劫罪指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抢夺他人手机后,为了逃脱被害人吴某的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行为,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属转化型抢劫,且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夺相比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本是轻罪,如本案被告人陈某抢夺的财物价值只有590元人民币,就连抢夺罪也不构成,但实践中一些实施抢夺的行为人在遭到被害人的抓捕后,往往为了能及时逃脱,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由于其行为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因此我国刑法对此行为必须予以犯罪评价。很多行为人的行为转化成抢劫,并被处以较高刑罚,实则不应该,因此,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

 
来源:今日岱山 作者:记者 何玲玲 通讯员 余良任 初审编辑:潘成汉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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