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想猎点野味尝尝,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面对民警,暂住秀山乡秀南社区石井潭村的云南籍男子黎某追悔莫及。
2017年12月31日18时30分,岱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岱山县公安局秀山边防派出所电话,称他们接群众匿名举报有人在附近山上猎捕到一头疑似獐类的动物,正在家里宰杀。
接警后,因当天交通原因,森林公安局民警不能立即前往秀山,遂联系秀山边防派出所对行为人黎某的行为进行先期处置。看到边防派出所来人,黎某意识到,一时贪吃,竟犯了大错。
2018年1月1日上午,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赶赴秀山后,黎某主动提供了一锅煮熟的动物肉及骨头,并交代了捕猎细节。随后,在黎某交代的捕猎现场提取到了被猎杀动物的皮毛及头部。经县农林技术专家委员会鉴定,该被猎捕的动物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县森林公安局民警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县公安局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