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3月1日《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在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交通文明、社区公共文明、旅游文明等方面划出三十一条“红线”。哪些不文明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哪些文明行为将获得奖励?怎么罚,怎么奖?本期起,本报推出系列报道,带您一起解读条例内容。
近年来,我市文明城市创建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文明现象还一定程度存在。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已一月有余,这是舟山精神文明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从过去的“转引导”转变为如今的“硬约束”,这体现了我市打造品质城市的决心。
《条例》中有哪些内容
《条例》共7章44条,重点列出了公共环境文明、公共秩序文明、交通文明和社区公共文明共五大类文明行为规范。并重点对市民普遍关注的31类不文明行为、6类鼓励性文明行为和12种提倡行为作了分类列举。“禁止与倡导分设”“惩诫与奖励并举”是《条例》最大的亮点。如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乱贴小广告、不文明养犬等不文明行为均被“点名”,而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活动、遵守公共礼仪等行为被鼓励和倡导。
从《条例》涉及的对象和范围来看,《条例》不单单针对公共场所公民的文明行为,同时兼顾了相关单位的文明管理责任。《条例》还将施行范围拓展至包括人口集聚的市区、城镇、旅游景区,以及渔农村、海岛、海洋等在内的全行政区域。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因地制宜,针对舟山海岛地方特色,作了具体规定。如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不购买、食用禁渔期内禁捕的海产品,乘坐交通客船时不嬉闹、追逐,不拥挤在船的一侧等。
谁来管,怎么管
谁来管,怎么罚,怎么奖?这是《条例》施行一个月以来,市民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
《条例》规定,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还对公安、交通运输、卫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明确了职责分工。
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
对于不同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设置了不同金额的罚款,罚款最低50元,最高500元。而参加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罚款。
据县文明办介绍,《条例》的目地在于强化对不文明行为的教育、警示作用,因此,在除了设置必要的行政处罚措施,还将通过“三个平台”采取多样化的“惩诫”措施。
这“三个平台”分别为“举报投诉平台”“曝光平台”“信用平台”。
《条例》规定,要建立统一的工作平台、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等内容。《条例》将曝光行为限于“同一年度内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三次以上和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并明确“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和时限内”予以曝光。《条例》规定市、县(区)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这些行为,你该去做
仔细阅读《条例》的市民们会发现,《条例》中跟在<总则>后的就是<鼓励与提倡>。《条例》对五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的文明行为作了特别的规定,并规定了表彰、奖励等鼓励措施。
如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在其需要时提供法律援助。对紧急现场救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慈善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志愿者本人或者家庭需要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在《条例》关于“信用平台”建设内容的描述中,《条例》规定,由有关单位和组织对公民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予以记录,并作为实施荣誉表彰奖励、居住证积分等措施的依据。获得县级以上道德模范、文明市民、优秀志愿者等荣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也记入个人社会信用档案。
县文明办介绍,对具有社会正能量的道德文明行为,采取多种鼓励和提倡措施,有助于引导更多市民崇德向善,激发市民文明行为的热情和积极性,进而形成文明行为的社会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