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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令”再发布 请您文明吸烟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8年5月18日 16:21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节选: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属于不得实施的行为之一。《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观察:

  香烟的危害众所周知,二手烟的危害更大。早在2011年,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就已被写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实施。

  然而,记者走访发现,无论是在明令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还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仍有许多烟民无视禁烟标志,自顾自地吞云吐雾。周围的市民们被迫吸二手烟,感到不适却又十分无奈,因为有时违反规定的烟民数量可观。

  对于此次《条例》将禁烟写入其中,并明确规定由谁监管,如何处罚,许多市民都拍手叫好。

  但也有市民对此条规定心存疑惑。比如怎样确定室内公共场所的范围?

  本条规定的室内公共场所范围,参照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公共场所的范围界定,重点是指宾馆、饭店、茶座内的公共开放空间和影剧院、体育场所(馆)、图书馆、商场、书店、候诊室、候车室、候船室等。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许多市民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一些市民表示,有些公共场所其实是有吸烟区和禁烟区的,但是由于宣传力度不够,许多人并不知情,希望能加大宣传。有些市民表示,如餐馆、商场等室内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能够主动劝导,及时劝阻吸烟现象。 也有市民表示担忧,吸一支烟的时间很短,希望相关部门能加大执法力度,将处罚做到位。

  点评:

  虽然禁烟令已出,但最终的实施并达到效果却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作为烟民,应该明白,吸烟不是个人的事,应时刻提醒自己,要做一名文明的吸烟者,坚持不在公共场所吸烟,尊重别人,也尊重自己。

  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广大市民共同对禁烟场所吸烟者说“不”。同时需要加强禁烟监督,加大日常的执法监督,让文明行为成为市民的自觉行动。《条例》既已经生效,就要发挥法律的惩罚性和教育性,如果大家都寄托于教育为主的话,那么惩罚的威慑力将大大减弱,禁烟令又将成为空谈。

 
来源:今日岱山 作者:王佳 初审编辑:徐立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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