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节选: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应当遵守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任意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六)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妨碍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向车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观察:
近日,记者向县交警大队了解到,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县交警大队在全县范围再次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近几年,我县对交通不文明行为持续发力,文明礼让斑马线、电动车交通违法整治等专项行动陆续开展,交通不文明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民整体交通安全意识有所提高。
但是,交通不文明行为仍旧存在。5月4日上午,记者在衢山大道钓海路路口观察到,不时有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也有不少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开得小心点就没事。”一位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明知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十分危险,却对自己的驾驶技术十分自信,表示自己可以避免危险。记者询问几名交通违法的电动自行车车主,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违法,他们均表示知道。
对于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电动自行车骑车行为,大多数市民表示认可和支持。市民任女士表示,在街上乱窜的电动自行车不仅自身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对路上的机动车和行人也造成了安全威胁,她认为开展整治行动十分有必要。但也有不少电动自行车车主,在遇到交警时按规定行驶,一旦脱离交警的视线,又故态复萌。任女士认为文明交通还需要靠市民自觉遵守。
点评:
观察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交通秩序是很直观的反映。
机动车通过斑马线时,能否给行人让行;行人是否遵守交通信号灯;街上是否有乱窜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有无违停等等,这些都体现着市民的文明素质和这座城市的文明程度。
如果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素质不过关,缺乏自我约束力,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那么交警部门展开各种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只能是暂时的。大桥时代即将来临,今后路上的车会更多,如何拥有一个有序的交通环境,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担起责任,从自身做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让路口文明成为城市文明的闪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