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两名男子在高亭长河钓鱼的不文明行为处以行政处罚。这是该《条例》自3月1日施行以来我县依法查处的“首案”。
在岱山工作的王某平时喜欢钓鱼,当天晚饭后,一时兴起和朋友前往高亭城区长河沿线钓鱼,在找了几个地方后,在星河路北侧垂钓。
20时40分,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夜间值班组巡逻中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下车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已经违反《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即不得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县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条例》三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小惩大戒,罚款虽不算多,但也是一次印象深刻的教育。王某在接受处罚后,态度诚恳,也主动承认了错误表示:“今后不会再钓了。”“《条例》的实施,为我县城市文明管理中此类空白区域提供了法制化的保障。”该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下一步,城市执法部门将继续细化《条例》中城市文明的有关要求,依法行政,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既通过文明宣传来引导市民的行为,又通过法律处罚对城市文明进行刚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