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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遁形觉悟:诚信价更高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8年7月10日 08:30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老沈,借兄弟点钱周转,我不会亏待你的。”2009年12月20日至12月30日期间,陈某以生意周转和家庭经济开销所需为由,先后两次向好哥们沈某借款8万元,双方还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0‰,并出具了两张借条。

  陈某借钱之后,生活和生意一如往常,并如约给沈某支付利息。直到几年后,沈某一次急需用钱,想要要回借给陈某的钱时,陈某当起了“老赖”。“要钱不还后,他从2016年10月1日起还停止了付息。”沈某回忆着说。转眼,好几年过去了。一直要不回钱的沈某无奈之下,只得向法院提出求助。

  2018年1月9日,县人民法院向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财产申报。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及失信决定。同时向相关通信公司发出通信惩戒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进行通信彩铃限制,对其名下所有的电话号码发送定制语音信息,并将通信惩戒启动情况回复法院。

  终于,被执行人陈某在县人民法院此高压执行态势之下,主动来到法院与沈某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陈某将案件标的全部履行到位,共计90620元。

  一场丧失诚信的“求助”,让陈某再也不能在沈某面前抬起头,也终结了他俩原本的友好关系。

  法律提醒: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应预先了解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信用及经济状况。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交付借款系合同生效要件,借贷双方都应提高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保留充分的证据,如欠条、转账记录等。若遇到借款人无法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应积极主张权利,避免债权罹于诉讼时效。

 
来源:今日岱山 作者:记者 何玲玲 通讯员 胡诗婕 初审编辑:潘成汉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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