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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放贷人企图利用法院裁定实现非法利益
揭秘民间借贷的这一“套路”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8年9月1日 08:44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面对牢狱之灾,刘某、韦某悔不当初。日前,刘某、韦某以原告身份,利用伪造的借条向岱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一审中两人被县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拘役五个月。

  在我县,亲朋好友间的民间借贷时有发生,这类传统的民间借贷多用于生活消费。然而近三年间,县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职业放贷人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企图利用法院裁判实现其非法利益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职贷人”趁民间借贷牟利

  一直以来,我县渔民的融资成本高昂、手续繁琐、资信审查周期长,而民间借贷作为“草根金融”方式,具有手续简便、效率高的优点,因此渔船老大把民间借贷作为主要的融资渠道筹措购(造)船的资金,多用于渔业生产经营,如渔民用于购置网具、柴油,更新维修船舶等。

  民间借贷的高利息也催生了大批的职业放贷人牟取利差。客观地说,职业放贷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借贷供需双方资金融通的需要,但现实中,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活动交织的特点,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一部分放贷人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

  此类案件中,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处理都比单纯的民间借贷案件复杂,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同时,依靠借贷购(造)船的渔船老大之间互相担保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中间环节出现问题,极易引发连锁效应,一些渔船老大、放贷人出逃躲债,引发连环诉讼和信访等群体性事件。

  据统计,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作为原告涉案6件以上或涉案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职业放贷人有18名,18人累计涉案金额达1250万元(不包括以他人名义起诉的)。

  法院梳理查找案件其中“猫腻”

  经过对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梳理,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发现,职业放贷人提供的多为格式化借条,借条的内容预先草拟,约定内容详细、明确,仅对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等空出,借贷或担保事实基本无争议。且均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履行还款债务时,出借人催讨债务所支付的律师费由借款人负担。实际中债权人往往采取预扣、另行收取或者通过第三人收取等方式获得高息。甚至还有职业放贷人通过事后再行打印借条空白部分的方法篡改借条。

  工作人员发现,绝大部分债务人除了被起诉到法院的债务,在外也是负债累累,其基于避债、心有畏惧等原因,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直接无法联系,即便支付过利息的,因其消极应诉致使法院无法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抗辩已高额付息的债务人多数也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其抗辩事实,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此外,格式借条中约定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债务人承担,这大大降低了放贷者的诉讼成本,也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全社会联动 力整“灰色地带”

  “从我们法院内部着手,加大对案件审查力度,严格对证据进行审查。”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大对职业放贷人的整治力度,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该院将在立案时就发送《不诚信诉讼风险告知书》,明确告知法律后果。

  该院还将提高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标准。诉前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与保全金额相当的现金作为担保;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保全金额30%的现金作为担保。被告对案件事实提出抗辩的或被告下落不明的公告案件,一律强制原告出庭核实,以此加重原告的举证责任。凡被告抗辩原告存在“当头抽利”或“隐形高利”等故意隐瞒借款人已还本付息等高利贷情形的,一律对案件事实和被告抗辩进行核实。如发现存在高利转贷、暴力索债等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依民诉法规定予以处理。对有职业放贷人参与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严格审查其提供证据的效力,综合款项交付凭证、支付能力、当地交易习惯、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经过等判断借贷事实。

  与此同时,县人民法院将与公安、检察、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建立协同整治机制,通力协作,形成资源信息共享。“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册,每3个月对名册进行调整。”该负责人表示,要是在审理中发现职业放贷人涉黑犯罪线索的,如高利贷衍生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县人民法院将及时移送给公安局和检察院,由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律师、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行为也将进一步被规范,律师、法律工作者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将被作出处理,司法局发现代理行为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

 
来源:今日岱山 作者:记者 何玲玲 通讯员 朱晨希 初审编辑:徐立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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