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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购房 赔了夫人又折兵
 
http://www.daishan.com  岱山新闻网     2018年10月30日 09:29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一场约定好的“假离婚”,因为小叶(化名)的拒绝复婚变成了真离婚。

  老婆没了,房子没了,女儿也没了,伤心之余,阿磊(化名)气急把小叶告到了岱山县人民法院,诉求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和房子的一半所有权。

  这又能否实现?

  事情还要从2013年说起,阿磊和小叶两人登记结婚,并在一年后有了一个女儿。2017年12月,两人商议后,欲再买一套房产,但因为阿磊婚前已有房子,再购房属于二套房,根据政策,二套房的首付比例相对较高,于是,两人协商决定“假离婚”,并在离婚后,以小叶的名义买房子。随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约定女儿由小叶抚养。

  婚离了,房子买了,一切都如约进行。但阿磊怎么也没想到,老婆居然“假戏真做”,怎么也不可复婚了。随即,2018年5月,阿磊就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权问题向岱山县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差不大,但顾及双方协议离婚的动机是为购置房屋,而被告以此动机达到真实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有违原告的真实意图。

  那么由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来弥补原告的缺憾也是一种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同时也能缓和双方的对抗性矛盾。结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和被扶养人已五周岁多、自2018年5月起由原告抚养的实际情况,原告主张婚生女变更为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女儿由阿磊抚养,小叶承担部分抚养费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关于新购买的房屋权属问题,虽然定金系婚前支付,定金及房屋部分首付款来源于原、被告共同贷款,但离婚前原告已知晓双方共同贷款是为被告个人名义购房的实际用途,却仍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婚后无共同财产,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已就该款项做出了处理。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离婚后被告以个人名义所签,除定金外的其余已支付的房款亦是在离婚后支付,且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不宜认定为原、被告共同所有。故不支持原告要求本案所涉房屋归原、被告双方共同所有的诉讼请求。

  记者手记:随着拆迁补偿、买二套房、逃避夫妻债务、孩子上学等问题的频频出现,“假离婚”在现实生活里也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儿。

  但我们应该知道,“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 婚姻岂能儿戏,我们不应该在谋取可见的利益下,亵渎神圣婚姻,“假离婚”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

 
来源:今日岱山 作者:记者 何玲玲 通讯员 朱晨希 初审编辑:潘成汉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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