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身份证、银行卡等行为并非小事,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是,仍有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了钱财沦丧底线。深圳华强北电子市场的推销员杨某就是其中一个。
杨某平常收入微薄,偶然的一个机会,他从网上得知倒卖银行储蓄卡资料(包括银行储蓄卡、绑定的手机、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U盾,俗称“四件套”)可以获利,便从网上购买了2套银行卡资料试卖。
巧的是,刚刚试水便来了客人,从事网络诈骗活动的岱山男子沈某看到了杨某的售卖信息,便以每套2500元的价格从杨某手里买了下来。之后,杨某又通过其他途径卖出了另外两套银行卡资料,获利360元。
尝到甜头后,杨某在平常推销商品时也开始留意这方面的信息,连续一段时间关注以后,杨某发现很多人对买卖身份证也感兴趣,他似乎再次看到了商机。
于是,杨某从环卫工人处以每张60到7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丢失的身份证,然后以每张130到42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网络渠道进行销售,共计销售了50多张真实的他人身份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期,杨某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10月31日,杨某被岱山县人民法院以上述二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而向杨某购买“信息套装”的沈某也在其他案件中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据悉,杨某的这个案件是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自《刑法修正案(九)》将买卖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明确为买卖身份证件罪后,首个打击买卖身份证的案件。
本案中,杨某先是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后又倒卖居民身份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检察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