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同志,这里有人倒在路边,昏迷不醒,快来……”上个月某天8时30分许,有路人着急地打来报警电话。
接到指示,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刻赶到现场。
此时,高亭浪前线0Km+950m处路段上,一妇女躺倒在一辆停放着的电动自行车旁,昏迷不醒。现场无明显撞击痕迹。 是因病晕迷?还是被人撞击?在将伤者送往医院的同时,现场疑云重重。
自己摔倒,还是他人撞击?
事故处理民警初步勘察发现:伤者未见明显伤痕、路面无明显刹车痕迹、无撞击留下的碎片、停放完好的电动自行车。
现场,像极了一次因意外摔倒引发的受伤事件。
真相真是如此吗?
与此同时,医院方面传来了不好的消息:伤者由于伤势过重,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还原真相,是对死者最好的尊重和告慰!
事情从“摔倒”反转为“撞倒”
“颅内出血?如此严重的损伤程度,很可能是受强外力重伤所致……”伤者的伤情,让事故处理民警立刻“嗅”到了一丝不寻常处。
如果是撞击,那么,撞击的痕迹到底在哪?
经过对周边环境的仔细排查,事故处理民警终于在附近的草丛里发现了一些电动自行车的碎片。“找到了!”事故处理民警的心一下子被提到了嗓子眼!与此同时,事故处理民警还在坚硬的柏油路上发现了一条细微的电动自行车轮胎刹车痕迹。“从这些碎片的新旧程度、包括刹车痕迹分析,这其中很可能存在交通事故!”通过初步判断,事故处理民警立刻询问了该路段以往的报案记录。
记录显示,该路段没有相关交通事故记录。这一信息进一步佐证了民警的判断:这些碎片很可能就是这起交通事故所致。 死者生前曾遭遇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强。
成功锁定一名犯罪嫌疑人
但是,由于路段监控设施缺失,附近亦无目击证人,想凭仅有的这些证据破案,难度依旧很大。事故处理民警再次扩大了侦查范围。
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一有力的证据被民警发现,并成功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一安徽籍王姓女子身上。
事故处理民警立刻传唤该女子配合调查。 在民警的询问下,该王姓女子交代了案件经过:2月11日8时许,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载儿子付某宇、女儿付某婷在高亭浪前线0Km+950m处路段上,与前方推着二轮电动自行车前行的何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倒地,事故后,王某载儿女离开。
肇事者从母亲确定为儿子
事情真的是王某交代的这样吗?
在笔录询问的同时,事故处理民警调取了事发路段附近的监控录像,但都没有发现王某驾车载人的视频。
这其中,还有隐情?
在证据和警察的再次询问下,王某终于交代:出事时,驾车的并非自己,而是自己14岁的儿子付某宇。
真相浮出水面:当天上午7时许,为了赶着买回老家安徽的车票,付某宇带着母亲王某和姐姐付某婷从岱西骑电动自行车往高亭方向行驶。当时,付某宇头戴帽子,挡住了视线,不慎与路边推车行走的何某发生碰撞,两车双双倒地。
此时,从案发到破案,仅仅过去了6个小时。事故处理民警积极调查,让这件案件终于真相大白,也让逝者家属得到一丝慰藉。 目前,未成年人付某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正在进一步的定性中。
这起车祸给人众多启示
根据这起交通事故,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提醒广大市民:一般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时未成年人在驾驶自行车的时候是不允许载人的。
此外,按照相关规定,成人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付某宇的这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情节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民警普法: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