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门口的一棵树被人偷走了。”日前,有居民向县公安局报案,民警当即展开了调查。很快,警方抓住了犯罪嫌疑人夏某、方某两人。这两人为啥要偷树呢?事情还得从夏某的“爱好”说起。
夏某身患眼疾,几乎是个盲人,平日里,闲不住的他,喜欢在家拾掇拾掇花花草草。不久前的一天,夏某坐着朋友董某的车回家,董某知道夏某喜欢树,经过案发地时,便向夏某指了指,“这边有棵树卖相不错。”就好这口的夏某,一听有好树,立马要求下车去摸摸看,摸了一圈,夏某当下便表示这棵树他甚是喜欢。
自从摸了这棵树以后,夏某的心里就一直放不下,一天,他借着遛狗的机会,又偷偷去摸了一摸,心中更加笃定了这是一棵好盆栽树,一定要想办法得到它。因自己视力几乎为零,无法驾驶交通工具,他每天在老婆方某耳边念叨,希望她跟自己一起去偷树,方某知道这是违法的行为,便屡屡拒绝了他。夏某还是不死心,在他的软磨硬泡下,方某实在没办法,就答应夏某帮他去偷树。
随后的一个深夜,趁着夜色朦胧,夏某夫妻两人骑着三轮车来到受害者家门口,他一下车便走到树前开始摇树,没几下就将树连根拔起。抱着自己心爱的树,夏某心满意足地坐上了方某的三轮车。
次日,夏某满心欢喜地将树种在了自家院子里,殊不知,当他种树的时候,警方也正在四处搜寻他。还没开心两天的夏某,在家中被警方抓住了,妻子方某也随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到案后,夏某夫妻两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偷盗行为后悔不已。经过岱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这棵树名叫“滨柃”,价值人民币4000元。夏某和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因两人主观恶性不大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方某还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夏某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4000元后,县人民检察院对夏某和方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不仅路边的野花不要采,路边的树木也不能随意取走。盗窃物品价值3000元以上,就构成刑事犯罪,各位爱植物人士,看到路边及他人家门口喜欢的植物,千万不要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