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今年30出头,在定海一家公司上班,每年有着稳定的10万余元收入。日前,却因为做“微商”卖烟,被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卢某的丈人开了一家副食品店,店里香烟卖得好,常常出现烟草公司进的烟不够卖的情况,去别的店里借,却不时会碰到假烟。吃了几次亏后,卢某开始留心网上的烟草售卖信息。2015年年初,卢某加了几个卖烟的QQ号,并买了几条假烟自己抽着比较,发现假烟的口感也不错。23元一包的芙蓉王,网上只要15元,65元一包的云烟,网上只要33元。
卢某把自己买的假烟分给同事、朋友抽,得到的反响也都是不错。因为价钱便宜,不少朋友纷纷希望小卢帮忙代买香烟。起初,卢某并不从中获利,只是原价替朋友购买假烟,后来购烟的人逐渐多了起来,卢某每卖一条烟便从中获利10~20元。
到2015年年底的时候,开始有不认识的人通过微信加卢某好友向他买烟,卢某“代购香烟”的生意渐大,客户天南海北。市场上有的香烟,卢某基本上都能代购。而卢某也不经手香烟,只接收订单,然后把订单信息发给“上家”,由“上家”直接发货。随着代购量的增加,卢某把利润从20元/条降低到了5~10元/条。
除了卖给散客,卢某的客户里也有开店的。客户老王自己开了家喜糖店,但生意一般,王某知道卖烟生意好,可一直办不出烟草专卖许可证,于是王某开始向其他烟酒店购买香烟再售卖,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不少香烟。2016年开始,王某认识了卢某,并在他处买了不少烟。
去年9月,卢某和王某被岱山警方抓获,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卢某在无任何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买卖各种卷烟,非法经营额共计60万余元。2015年至2018年9月期间,王某在未取得任何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从微信上购买、从他人处批发或者收购各种真假卷烟的方式买进卷烟并予以销售,购买卷烟共计支付价款173.6万余元。
据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岱山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卢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