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清偿债务还转让债权 法院判决转让行为无效

  当事人未清偿债务,却在还款期间擅自转让债权,记者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行为无效。

  近日,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债权人撤销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石某把到期的第三人俞某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王某的行为。

  据介绍,被告石某和第三人王某原是夫妻关系,石某长期沉溺于赌博,曾在2018年2月、4月、5月以家庭生活和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原告沈某借款24万元,实际这笔钱均被石某用于了赌博。

  自2018年6月起,石某一直未还本付息,沈某就将其诉讼到了法院。后经法院调查,石某借款24万元的事,王某并不知情,借条上王某的名字是石某请他人代签的。

  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石某归还原告沈某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利随本清。判决生效后,沈某于2018年12月5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沈某领取部分执行款,剩余的15.7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石某至今未履行。而石某在尚欠沈某借款期间,把借给第三人俞某的32万元债权转让到其前夫王某名下。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沈某与被告石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法院生效判决予以认定,且石某在未有能力完全归还沈某借款的情形下,将自己对第三人俞某享有的债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王某,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如下判决:撤销被告石某把到期的第三人俞某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王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