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的婚礼刚过,阿东夫妻二人到婚庆公司取婚礼录像时,却被对方告知录像丢了。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无果后,寻求法院帮助。
今年1月12日,阿东与妻子在亲友的见证下,举行了婚礼。几天后,阿东遇上了烦心事。本该珍藏一生的婚庆录像和照片,却因婚庆公司的失误丢失了。阿东一气之下将婚庆公司告上了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婚庆费用1万余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婚庆公司承认因他们的电脑故障,导致录像丢失的事实。但一万余元的费用里包含了婚庆录像、婚车装饰、婚庆场地布置、灯光、音响等内容,其中摄制录像的价格为1500元至1700元。婚庆公司同意退还摄制录像的费用,并赔偿摄制录像价款一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按照合同提供了婚车装饰、场地布置、灯光、音响等服务内容,仅因录像灭失导致无法交付录像制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必须返还婚庆摄制录像的费用。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侵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婚庆录像具有特殊性,作为整个婚礼过程的再现,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制作成本上,其作为当事人人格利益的载体存在,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要比其本身的财产利益大。
县人民法院认为婚庆录像对于原告具有重大的感情价值和特定的纪念意义,具有不可替代性,属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现由于被告原因导致该特定纪念物灭失,给原告带来精神损害,被告应予赔偿。最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给原告录像费用1700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