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住这,也没收到缴费通知单,不付物业费!”我县有一业主以这样的方式来拒交物业费,但法官明确告诉他,这不是拒付物业费的理由。近日,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据了解,该业主刘某是生意人,常年奔波在外,某小区的房子已两年未入住。今年5月中旬,他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小区的物业公司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自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的物业费,共计1886.98元。期间,物业公司曾多次催收,还通过EMS邮寄律师函给刘某。但刘某一直未予理睬,还辩解称:“我一直在外做生意,不住这,没享受过物业服务”。
庭审中,刘某情绪激动,多次表达不满,法官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后,考虑到事情原由比较清晰明确,便征询了原告、被告双方的调解意愿,决定再进行一次庭后调解。
近日,办案法官拨通了刘某的电话:“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某还是心存侥幸,又以“没收到过物业公司催收函,部分物业费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部分物业费。为此,法官再次耐心释法。
最终,刘某自愿将所欠物业费一次性缴清,物业公司也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