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韩国工资高,50多岁的黄阿姨就想“打飞的”去打工。她托人花钱办了韩国工作签证,结果却飞去了巴林(某中东国家)。一周后黄阿姨回国,将替她“办事”的汪姐及其化妆品店告上了法院。
去韩国前,黄阿姨得知汪姐的化妆品店有签证代办资格。去年7月,她找到汪姐,想让其帮忙办证。两人经过商讨后,签订了协议,约定黄阿姨向汪姐支付代办签证费3.5万元及机票预付款1万元,汪姐则承诺代其办理赴韩旅游签证。签证完成后由汪姐陪同黄阿姨出国并为其寻找工作,要是被拒签,汪姐就要退还黄阿姨签证费3万元及机票预付款1万元。
协议签订后,黄阿姨按约向汪姐支付了4.5万元。但没想到,赴韩的签证被拒,汪姐便为黄阿姨代办了巴林签证,并支付了来回机票款。两人乘坐飞机抵达巴林后,黄阿姨又向汪姐支付了一个月的食宿费用3600元。一周后,黄阿姨回国。
花了钱,还没结果。黄阿姨越想越气,去年12月,黄阿姨将汪姐及其化妆品店告上法院,要求退还相关费用5万元。她说,自己下了飞机后才知晓此行目的地是巴林而不是韩国,与汪姐协商退费未果,就回国了。
但汪姐称,其将签证目的地由韩国变更为巴林的事实提前告知了黄阿姨,可没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汪姐没能拿出告知黄阿姨目的地的证明;而黄阿姨虽然受限于自身文化水平及认知程度,对出国签证的办理知之甚少,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提前从护照、机票等信息中知晓签证地已变更为巴林,可见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故此,双方对本案均有过错,县人民法院衢山法庭依法作出判决,酌情判决该化妆品店支付黄阿姨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