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住文明养犬的法治缰绳

  从9月1日起,《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施行,为养犬及犬只管理立了不少“规矩”。(9月1日《今日岱山》报道》

  随着“宠物热”兴起,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养狗队伍,但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如吠声不断、遛狗不拴绳、随地便溺、犬只伤人等,影响了群众生活,引发了养犬人和不养犬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犬类扰民、犬只伤人,看似狗的问题,实则是人的问题,与养犬人缺乏文明素养和规则意识有很大关系,用制度规范养犬人行为十分必要。

  《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就是约束养犬人任性行为的法治缰绳。相比2015年施行的《舟山市养犬管理办法(试行)》,《条例》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规性条文,更具权威性和约束性。更为重要的是,《条例》平衡各方诉求,措施上更具针对性,如对犬只实现狂犬病强制免疫和准养登记制度;操作性更强,如养犬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监管制度更趋完善,如建立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等多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其对维护良好公共秩序、促进社会文明建设的作用值得期待。

  一项养犬管理制度的出台,是对矫正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倒逼。诚然,养犬是个人权利,但有权利就有义务。管好自家犬只,不给他人带来麻烦,这是养犬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养狗须登记、遛狗要拴绳、粪便应及时清理等,《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做出的各项明确规定,让养犬者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这既是教育,更是促进——遵守《条例》、文明养犬,应该自觉践行。

  文明养犬,既需要唤起养犬人内心的文明意识,还需要外部的强力“挤压”。很大程度上说,文明是管出来的,离不开清晰的规则和严厉的惩处,形成人们对规则的敬畏,最终外化为文明行为。《条例》有一些严厉的处罚规定,如“不按规定饲养烈性犬或大型犬的,处以每只一千五百元罚款”“养犬人未有效约束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没收犬只,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等,体现的都是要以严管重罚纠正不文明养犬行为。因此,将《条例》规定作为刚性规则坚决地执行下去,提高不文明养犬行为的代价和成本,很有必要。

  当然,宠物狗数量大、分布广,客观上存在着执法力量不足、执法难的问题。这提醒我们在《条例》实施中,严格执法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善于把执法问题转化为管理问题,努力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比如,建好并用好养犬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在有条件的遛狗密集场所设置宠物排便区或提供粪便收集袋,动员部门、养犬者、爱心人士、社区管理者等人员一起参与养犬管理等。用管理的思维为规则守护提供一些鼓励和帮助,不失为一条推进养犬文明的善治路径。

  管好一只宠物狗,绝不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是体现社会治理的“精度”,折射出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面对城市养犬的一些顽疾,期待《条例》的实施,不但能解决养犬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也能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推进整个城市文明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