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判决要还钱!

  今年50多岁的金阿姨,心里有个堵了20多年的疙瘩。二十多年前,金阿姨陆续借给朋友6万余元,谁知几年后朋友一走了之,她的那笔借款因此也就一直没了着落。二十年后,金阿姨再次联系上朋友后,对方却不想还钱了。

  一笔欠款拖了20年

  林某和潘某是夫妻,台州人,1996年到1998年,他俩在岱山开五金店,期间分别向金阿姨借款并出具借条,6笔借款共计6万元,并约定月利1.5分到2分不等。1999年,林某夫妇离开岱山,从此与金阿姨断了联系。

  “我欠你几万元,不好意思……我下决心还你,不要担心……我一次性付有困难,可能要分期还款。”2001年7月,林某从广州寄来书信,表示借款会分期归还,之后再次断了联系。

  多年后,金阿姨打听到林某夫妇早些年在广州做生意,赚了不少钱。今年7月,金阿姨再次联系上了林某夫妇,并与潘某通了电话,电话里潘某表示会同家人商量。

  然而,之后金阿姨再给林某夫妇打电话就打不通了。7月底,金阿姨把林某夫妇告上了县人民法院,要求林某夫妇归还本金6万余元及20多年的利息25万余元。

  过了诉讼时效?非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审理中,林某夫妇承认案涉6笔借款属实,对借款的金额无异议,但他们辩称:两人虽是夫妻,但借条为林某和潘某各自出具,是个人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应按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确定利息。

  林某夫妇还辩称,借款发生在1996年至1998年间,至今已经超过20年,夫妻俩依法享有时效利益。两人于1999年11月离开岱山时,原告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应从那时算起,即便2001年的书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本案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没过时效!还钱!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6笔借款均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两位被告于1999年11月离开岱山,这并不意味着原告的权利于此时受到损害,况且林某在2001年的书信中也承诺其决心还款,一次性付有困难,可能分期还款。原告在2020年7月与潘某的电话通话中,也表示对尚欠借款要和家人商量。

  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故两被告关于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中的6笔借款发生于被告在岱山做生意期间。原告在电话中向被告潘某催讨借款时,潘某也未明确表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案涉6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借款利息问题,金阿姨表示放弃借条上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付。

  近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林某、潘某偿还给原告金阿姨借款本金6万余元及利息19万余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被告不服,已向舟山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