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是钱明明还了,八年后债主却又找上门。是借钱人记忆偏差?还是另有隐情?
近日,县人民法院审查受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118个月的利息。承办法官向被告出示了原告提供的借条,上面写着“今借XX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被告看到后承认该借条确实是她自己8年前所写,但同时也坚持这笔25000元的借款早已还清,所以她和原告之间事实上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8年前的借款,被告到底有没有还?如果被告确实还过了借款,原告手中为何还有被告手写的借条呢?
为了查清事实,办案法官多次详细询问原告,在严肃释明法律规定以及利害关系后,原告这才支支吾吾地道出实情。原来,8年前,被告确实向原告借款25000元,但在2018年,被告当时的丈夫替她还清了这笔借款,原告便把借条给了被告的丈夫。直至2020年,被告和她丈夫离了婚,她前夫竟拿着这张借条找到了原告,要求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原告也是一时心存侥幸,头脑发昏,才向法院提交了诉状……
鉴于原告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县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虚假诉讼,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司法秩序,侵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院严厉打击的行为。为自己和家人考虑,切莫对不诚信诉讼手段抱有侥幸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