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回头是岸 鼓励自我救赎

  近日,在我县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志愿服务队伍中,出现了几名身穿红马甲的特殊志愿者,他们是拟被作出相对不起诉的人员。这是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团县委,在全市首推的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参与志愿服务机制(据《舟山日报》7月10日报道)。引导回头是岸,鼓励自我救赎,这是社会善治的积极探索。

  毫无疑问,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不过,处罚只是手段,治病救人才是最终目的。对于失足者,既要实施必要的惩戒,也要给予自我救赎机会,如此网开一面才能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而更好地体现立法本意。相对不起诉,并非“一放了之”。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18小时和24小时两档服务时长的文明交通劝导、菜场秩序维护、公共场所控烟、环境整治等志愿服务。团县委则为不起诉人“量身定制”志愿岗位、严格落实跟踪督导。如此变消极为积极、化戾气为正气,可谓善莫大焉。

  目前,我县已有4名被不起诉人签订了《志愿服务承诺书》,累计参加社会志愿服务50余小时。可以相信,随着被不起诉人参与志愿服务机制的推行,必将引导更多失足者从善如流,在痛改前非的同时用善行洗刷污点。还可以相信的是,他们对失而复得的自由身一定会倍加珍惜。

  怎样给予自我救赎的机会,应当在更广的领域积极探索。随着法制日益完善、法治全面推进,因各种类型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也会越来越多。假如缺乏修复机制,巨大的“灰色存量”难免会让全社会感到压抑,因无法自我救赎而导致的破罐子破摔行为更容易形成负能量。设定相应的条件,搭建从善的平台,引导更多的违法者通过努力回归正轨,显然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既惩戒有力、又救赎有方,才能达到不偏不倚的善治效果,这也是对依法治理能力的一种考验。一方面,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合理设定修复条件,另一方面则要依照公益原则提供各种将功补过的机会,如允许交通违法者参加交通管理志愿活动减分,允许环境违法企业通过出钱出力优化生态来挽回损失。如此,必能更好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