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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岱山人民法院在行动
 
  岱山新闻网     2022年6月18日 11:31    放大 正常 缩小 打印
 

  近日,岱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在县体育馆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法院干警向现场群众发放环境资源法律手册,并通过生动案例让群众了解破坏环境的法律后果,引导群众提升环保意识,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民事案例

  某路桥公司、某勘测设计研究院系岱山一路段改建工程项目承包人,因部分线路路基置于山内,故采用爆破破岩方式开挖山体。2019年9月,舟山某工程公司制作了《爆破设计方案》,经评估,结论为爆破设计方案可行。经公安部门许可,该工程公司实施了爆破作业。当月,舟山某水产养殖公司养殖虾塘内出现对虾趴边、死亡现象,后养殖公司提前对其养殖的对虾进行起捕。经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该养殖基地内水生生物死亡是由案涉山体爆破作业所产生有害效应造成的可能性为36.2075%。

  裁判结果:

  岱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舟山某工程公司在爆破作业过程中排放了污染物,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与养殖公司的对虾死亡和提前起捕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路桥公司、某勘测设计研究院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综合考虑对虾生长过程中的死亡率、对虾的市场价格和养殖成本等因素和事实,酌定原告损失为100万元,判决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事案例

  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张某伙同他人多次出海作业,在黄海海域使用禁用的密眼囊网捕捞水产品,水产品重达20万公斤以上。期间,张某明知渔船未取得相关入渔许可,采用涂改船号、拆卸“人船联动设备”等方法逃避监管,违规进入《中韩渔业协定》确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并被韩国海警抓扣。

  裁判结果:

  岱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并存在越界捕捞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罪。判决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没收犯罪工具及违法所得。

  来源:岱山人民法院

 
来源:岱山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 初审编辑:徐立 责任编辑:陆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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