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施行 县环保部门展开宣贯工作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与地下水的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污染防治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对监管部门、企业主体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管理要求。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开展《条例》宣贯活动。

  近日,《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宣传活动在润和催化材料(浙江)有限公司开展,通过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授课讲解、知识竞答,向企业、企业员工宣传《条例》核心要义。

  “《条例》更加规范了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业务督查科科长刘侠介绍,《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自规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了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年度任务。接下来,市生态环境局岱山分局将全面开展自行监测、风险隐患排查,实时掌握重点企业的土壤隐患和监测数据,促进县域土壤安全利用,推进我县生态环境保护。

  “下一步,我们还会去到相关乡镇村社区,宣贯《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让更多的人熟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土地调查的管理工作。”刘侠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