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的销售高峰期,从12月1日起,新版《舟山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我县将同步参照执行。
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限放时间及法律责任,全力保障公共安全与环境质量。其中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山林、高层建筑等十类地点全域禁止燃放。限放区域内,仅允许在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四至正月十五期间燃放。遇重污染天气预警,一律全面禁放。同时,各婚庆、殡葬等服务单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不得在禁止时段和地点提供燃放相关服务。个人和服务单位若违规,将面临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