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记者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获悉,从2025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一步提升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

  根据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精神,其中,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及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25年国家标准执行;无工作单位及下岗失业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在2024年我县标准基础上,按国家提标标准的年增长率增加。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增加324元,调整后按每年13308元标准发放;无工作单位、18周岁前未享受定期抚恤金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每人每年增加生活补助264元。

  此外,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44元(每月62元)标准发放。